87年3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通過
87年11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通過
96年10月17日圖書館委員會修正通過
104年4月14日圖書館諮詢委員會修正通過
一、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皆可使用本借書證。
二、讀者須親自至本館櫃台登記,借用合作館之借書證。
三、本借書證使用時須遵守合作館有關之各項規定,如有違反合作館之規定,除在該館接受違規處分外,本館亦將視情況給予處分,以維護本校校譽。
四、本借書證借用期為21 天,逾期歸還者每日罰新台幣貳元,且停止借用該證。
五、讀者凡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借用本借書證:
(一)前學期有逾期圖書未歸還者(本學期註冊前仍未歸還)或逾期罰款未繳者。
(二)有本要點第三、四項中違規情形者。
(三)遺失本借書證者。
六、停止本借書證之借用權以一學期為限。
七、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並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審議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